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三府規(guī)〔2021〕7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稿)》已經2021年3月31日七屆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對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促進作用,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tǒng)一的原則,結合三亞旅游淡旺季差異明顯的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旅游、文化、體育活動,努力扭轉三亞旅游市場“冬暖夏涼”的局面,鼓勵舉辦促進淡季旅游市場發(fā)展的大型活動,積極推動旅游、文化、體育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簡稱“大型活動”),是指在三亞市行政區(qū)域內舉辦,需要申請大型活動經費進行扶持或獎勵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扶持或獎勵的大型活動包括:
(一)政府及所屬機構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二)政府及所屬機構聯合市場主體舉辦的大型活動。
(三)市場主體自主舉辦的大型活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大型活動管理領導小組(簡稱“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由組長、副組長和成員單位構成。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旅游、文化、體育的副市長擔任。組長負責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因工作需要時也可委托副組長主持召開。副組長由協助分管大型活動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及市旅游推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市旅游推廣局組成。按照席位制設定,人員變更自行按實際更換。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
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相關決策決議,并審議大型活動的方案、資金等相關重要議題。
(二)組織、研究、培育有利于推動旅游文化體育產業(yè)發(fā)展,促進三亞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大型活動。
(三)對適用本辦法的大型活動進行審議、指導、監(jiān)督和統(tǒng)籌。
第五條 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大型活動辦”)。辦公室設在市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市旅游推廣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市大型活動辦負責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日常事務。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大型活動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收集、匯總、整理申請大型活動經費的項目材料,進行受理、評估并組織專家組進行集中評審。專家組由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代表構成。
(三)對市政府資金和資源的有效使用實施監(jiān)管,對大型活動開展績效評估或評價。
(四)對大型活動舉辦全過程進行指導、協調、監(jiān)管。
(五)落實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各項決策及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設立大型活動經費,列入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扶持或獎勵大型活動的舉辦。適用本辦法的大型活動可按程序申請專項經費。
第七條 專項經費的支出嚴格按照《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三亞市本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2020〕16號)執(zhí)行。
第八條 大型活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舉辦,活動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依照市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監(jiān)管、活動舉辦屬地區(qū)政府協管、活動執(zhí)行運營方負總責的基本模式,實現“安全、高效、節(jié)約、共贏”的目標。
第九條 大型活動經費申請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法定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和企業(yè)。
第十條 需要申請經費的大型活動項目,需在當次大型活動舉辦起始時間90日前向市大型活動辦進行申請。申請時間以市大型活動辦收到大型活動經費申請審核表之日起算。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經費申請
(一)大型活動申請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大型活動經費申請審核表(加蓋公章)。
2.大型活動總體方案、經費預算、預期效益、宣傳營銷方案等相關材料。
3.有符合要求的疫情防護及醫(yī)療救助預案。
4.有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
(二)社會組織或企業(yè)申請需提供以下補充材料:
1.主辦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或登記、注冊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2.提供近一年納稅憑證和社會保障金繳費憑證。
3.市大型活動辦對申請單位近三年無失信、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核實,申請單位簽署《信用承諾書》。
第十二條 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對大型活動的性質、活動預期、績效評估及經費額度進行審議。
第十三條 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遵循“年度審核,季度調整”相結合的原則對大型活動進行審核。
(一)年度審核。市大型活動辦在每年第四季度內,對申請下一年度舉辦的活動進行集中征集、統(tǒng)籌、評估和篩選,并報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進行審議。
(二)季度調整。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新申請的大型活動進行集中審議。
第十四條 大型活動經費審批流程
(一)受理評估。市大型活動辦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整理,確保材料完整并對真實性及資質進行核實后,由市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對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做出評估意見;由市旅游推廣局對政府及所屬機構聯合市場主體舉辦或市場主體自主舉辦的大型活動做出評估意見。
(二)集中評審。市大型活動辦組織專家組從意識形態(tài)、行業(yè)監(jiān)管、公共安全、活動規(guī)模、活動預期或績效評估以及建議扶持獎勵的經費額度等方面對大型活動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由市大型活動辦提交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集體審議。
(三)經費批準。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對評審結果進行集體審議,最終決定是否批準并確定扶持或獎勵金額。
第十五條 活動經費重點扶持獎勵促進淡季旅游市場發(fā)展的大型活動。按以下類別設立:
(一)扶持經費類
1.用于對政府及所屬機構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扶持。
2.用于對政府及所屬機構聯合市場主體舉辦的大型活動的扶持。
(二)獎勵經費類
用于對市場主體自主舉辦的大型活動的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活動總支出的50%且不超過100萬元,在活動舉辦后經績效評價決定。
第十六條 大型活動經費管理使用
(一)扶持經費類
1.扶持經費申請單位是經費第一責任人,承擔經費管理使用職責,履行經費監(jiān)管義務。
2.活動舉辦方在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大型活動辦提交活動績效自評報告及活動支出的原始憑證復印件。如遇特殊情況,可向市大型活動辦申請延長提交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市大型活動辦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評價和活動經費審計工作。
3.扶持經費類資金使用流程
(1)扶持經費申請單位根據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向市財政局專項請款,市財政局按相關程序核準撥付,扶持經費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疇。
(2)對于政府及所屬機構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扶持經費申請單位根據活動開展進度最高支付至70%,剩余部分在活動結束后據實結算(不超過預算審定的總金額)。
(3)對于政府及所屬機構聯合市場主體舉辦的大型活動,扶持經費申請單位根據活動開展進度最高支付至70%,剩余部分待活動結束后經大型活動辦確認實際總支出后支付。實際總支出不低于總預算80%,全額支付;實際總支出低于總預算80%,按實際支出占總預算比例支付。活動總支出包含實際支出、資源置換及贊助等方式。
(4)經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同意并已安排扶持經費的活動,如當年未舉辦,經費予以收回。
(二)獎勵經費類
1.大型活動獎勵經費的金額在活動舉辦后,根據大型活動獎勵經費績效評價的打分結果予以確定。
2.獎勵類經費申請審批流程
(1)已確定可申請獎勵的活動先由舉辦方自評,并提供活動執(zhí)行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活動總結(活動名稱、主辦及承辦單位、活動概況、活動舉辦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經費使用情況(有效票據復印件)、活動績效評估。
(2)活動舉辦方在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大型活動辦提交上述材料,由市大型活動辦組織對活動舉辦的實際效果進行評價打分,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評價和活動經費審計工作。
(3)績效評估結果合格的活動,市大型活動辦應當將績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提交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如有異議,市大型活動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就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提交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經調查,發(fā)現申請單位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取消申請經費的資格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經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批準同意給予獎勵的活動項目,由市大型活動辦根據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向市財政局專項請款,市財政局按相關程序核準撥付。
第十七條 市大型活動辦工作經費每年從大型活動經費中按總額3%提取,用于大型活動辦相關日常工作及績效評估或評價等方面。
第十八條 大型活動經費不得與其他市級財政補助資金重復申請,即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不得申請大型活動經費;已獲得大型活動經費的,不得申請其他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操作規(guī)程和評分標準另行制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旅游推廣局會同市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原《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三亞市大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2019〕2號)和《三亞市大型活動績效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3〕60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